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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8號
上 訴 人 羅東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姿妙
訴訟代理人 林恒毅律師
被 上 訴人 財團法人羅東城隍廟
法定代理人 李金城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陳琦妍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上訴人應於106年5月22日前具狀說明起訴名稱原為羅東城隍廟,嗣改以財團法人羅東城隍廟名稱進行訴訟程序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蕭胤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映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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