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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866號
上 訴 人 翁福來
被上訴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雖曾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0日以105年度聲字第835號裁定駁回;
又本院於105年8月10日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上訴人業於同年月1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司法文書領取登記簿各1件附卷可稽。
茲已經過相當期間,上訴人迄未依前開裁定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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