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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89號
上 訴 人 李士蘭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家彥律師
被 上訴人 周哲宇
訴訟代理人 朱增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4月2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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