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再國易,3,2016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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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國易字第3號
再審原告 阮嘉慶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國家賠償事件,
就民國105年3月16日本院105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其再審之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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