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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105號
再審原告 謝隆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鄭又榕即千里姻緣路企業社間,就本院
101年度消上易字第3號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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