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再易,23,2016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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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23號
再審原告 周勝雄
再審被告 周坤土
周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29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1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7起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25日送達於再審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

另再審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裁定駁回。

茲已逾限,再審原告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憑,揆諸首開說明,其提起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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