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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95號
再審原告 林素碧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貞萩、黃昌仁、陳文裕間第三人異議
之訴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1,46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 萬6,02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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