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家上,149,2017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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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上字第149號
上訴人即
變更之訴原告 劉兆陽
劉非菲
劉睿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冠州律師
追 加原 告 劉兆霖
劉兆庭
被上訴人即
變更之訴被告 林文玉
訴訟代理人 蔡瑞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5 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當事人請就下列事項預為準備:本件倘適用民國74年修正前民法第1017條第2項之規定認定財產所有權時,所有權人應以如何之聲明請求回復為正確之所有權登記狀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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