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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抗字第91號
抗 告 人 劉金水
上列抗告人與高文榮等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
月1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所為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此項分割共有物涉訟包括分別共有物及公同共有物之分割訴訟,在公同共有物分割訴訟通常固以原告就公同共有物所占權利之比例計算其價值,在遺產分割訴訟,即以各繼承人之應繼分計算其價額,惟如原告依其主張分割所受之利益,超出其就公同共有物所占權利之比例時,按諸上開規定,即應以原告所主張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二、本件抗告人在原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經原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4,482萬3,092元,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以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高招之遺產,聲明為:被繼承人高招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分得人」欄所示。
該分割方法,僅為伊對遺產分割之建議,並非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伊之應繼分8分之1計算,即881萬6,676元, 原法院核定本件為4,482萬3,092元,顯有誤會為由,求為廢棄原裁定云云。
三、經查,抗告人提起本件分割遺產訴訟,主張被繼承人高招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中就編號1至3之遺產由其取得全部,編號4至6之財產由其取得3分之1, 編號7之財產由其取得20分之5, 編號8至18之財產由其取得全部等語(見原法院卷第6頁)。
則按兩造均同意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核定之價額(見原法院卷第61頁反面,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見第20頁),據以計算抗告人於本件分割遺產訴訟所受之利益為4,482萬3,092元(詳如附表所示),即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人雖主張其分得部分之主張,僅為對分割遺產之建議,不應據以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而應以其應繼分8分之1即881萬6,676元(即遺產總額7,053萬3,413元÷8=881萬6,676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云云。
惟抗告人主張之分割方法,即係其因本件遺產分割訴訟所受之利益,按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應以之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至於抗告人主張之分割方法,超過其應繼分比例,是否可採,則待法院審理結果而定,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所應審酌之事項,抗告人上開主張,並非可採。
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482萬6,676元,並無不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家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劉坤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附表:高招遺產明細(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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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遺產種類 │標的物價值 │分得人 │劉金水分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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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86.3㎡所有權全部 │16,705,695元│劉金水全部 │16,705,6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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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1.95㎡所有權全部 │16,759,866元│ │16,759,8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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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北市○○區○○路000號房屋所有權全部 │1,436,300元 │ │1,436,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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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面積650.78㎡所有權全部 │2,603,480元 │劉金水持分1/3 │(2,603,480+5,7│
├──┼───────────────────────────┼──────┼───────┤52,422+204,100│
│5 │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面積1,855.62㎡持分1/4 │5,752,422元 │劉文樂持分1/3 │)X1/3=2,860,00│
├──┼───────────────────────────┼──────┤ │1元 │
│6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房屋所有權全部 │224,100元 │劉文忠持分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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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663.44㎡所有權全部 │26,653,760元│劉金水持分5/20│6,663,440元 │
│ │ │ ├───────┤ │
│ │ │ │劉文樂持分5/20│ │
│ │ │ ├───────┤ │
│ │ │ │劉文忠持分5/20│ │
│ │ │ ├───────┤ │
│ │ │ │劉秀蓮持分2/20│ │
│ │ │ ├───────┤ │
│ │ │ │劉美華持分1/20│ │
│ │ │ ├───────┤ │
│ │ │ │劉美惠持分1/20│ │
│ │ │ ├───────┤ │
│ │ │ │劉美玲持分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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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大溪農會存款15,767元 │15,767元 │劉金水 │15,7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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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大溪南興郵局存款9,866元 │9,866元 │ │9,8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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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3年9月及10月份老農津賠14,000元 │14,000元 │ │1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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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795股 │82,570元 │ │82,5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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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17股 │22,272元 │ │22,2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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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英群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8股 │0元 │ │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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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723股 │35,126元 │ │35,12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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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236股 │145,340元 │ │145,3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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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碧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930股 │0元 │ │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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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494股 │72,849元 │ │72,8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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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欣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759股 │0元 │ │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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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70,533,413元│ │44,823,0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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