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建上,8,2018062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峰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興善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新竹縣五峰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江長彬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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