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抗,280,2016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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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280號
抗 告 人 吳美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之訴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104年12月2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12月1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邱璿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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