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抗,550,2016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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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550號
抗 告 人 黃仁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謝先生、楊國雄、蔣國志等人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55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采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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