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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576號
抗 告 人 阮鼎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再審之訴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再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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