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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599號
抗 告 人 紀志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卓秀鳳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
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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