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抗,620,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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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620號
抗 告 人 張少輝
代 理 人 方文萱律師
周志潔律師
張哲維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徐三泰間請求返還借款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執事聲字第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提出假扣押聲請、聲明異議及抗告委任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 由

一、按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444條第1項規定,由代理人提起抗告,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抗告,但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二、本件抗告人委任代理人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105年度司執全字第13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委任代理人向原法院聲明異議,經原法院以105年度執事聲字第21號裁定駁回其異議,抗告人復委任代理人對之提起抗告。

惟查其所提之委任狀均為彩色影印本,非原本,應予補正。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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