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抗,698,2016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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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698號
抗 告 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智慧財產法院等間請求一定行為事件,抗
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1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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