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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742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抗 告 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3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等於5日內補正, 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於民國104年12月3日;
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則於同年月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9至11頁);
茲已逾期仍未遵期補正(見本院卷第12、14至15頁原法院及本院收費答詢表、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其等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邱育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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