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抗,753,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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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753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台北郵政3075號信箱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21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聲字第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等於5 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05 年4 月8 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22、24頁);
茲已逾限仍未遵期補正(見本院卷第26至31頁原法院收費答詢表、第33頁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其等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許碧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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