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聲,322,2016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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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22號
抗 告 人 楊進成
蔡瑞陽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佣金事

件,聲請訴訟救助,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322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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