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聲,334,2016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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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34號
抗 告 人 方全福
上列抗告人因與陳世雄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105年度抗字第

428號),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本院105年
度聲字第3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如未依限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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