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聲,353,2016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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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開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涂欣媺間損害賠償事件(104年度上字第104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044號損害賠償事件之104年9月10日法庭「錄音暨錄影」光碟。

查,聲請人前已向本院聲請交付本事件104年9月10日、104年10月21日、104年11月12日準備程序之數位錄音光碟,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7號准許在案,有105年度聲字第17號裁定影本可稽,聲請人自無重複聲請之必要。

又本院於本事件進行準備程序時僅有錄音,並未錄影,自無何錄影光碟可供交付,聲請人所請,自難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蔡政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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