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聲再,63,2016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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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蔡英文、馬英九間當選無
效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本院105年度選字第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又選舉、罷免為公法上之權利,其爭議之處理,究係重在公益之維護,與保障私權之民事訴訟不盡相同;

且總統、副總統任期有一定之年限,選舉、罷免之訴訟倘審級過多,當難免於時間之拖延,不僅將有任期屆滿而訴訟猶未終結之情形,更有使當選人不能安於職位致影響公務推行之結果。

為謀法秩序之安定,選舉、罷免訴訟自有速予審結之必要(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42號解釋意旨參照)。

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特設上開規定,排除再審此一非常程序。

二、經查: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05年2月1日以蔡英文、中央選舉委員會、馬英九為被告,提起被告蔡英文當選無效訴訟,經本院於105年4月29日以105年度選字第4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

嗣聲請人於同年2月1日後復以相同之事實,仍以上開三人為被告提起當選無效訴訟,經本院於105年6月21日以105年度選字第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所提出之前、後訴訟之當事人同一、主張之原因事實及訴之聲明均相同,顯係同一事件,屬於重複起訴,而駁回聲請人之當選無效訴訟(該案已確定且歸檔,有本院案件歸檔資料查詢表、公務電話紀錄表可參,見本院卷8頁、12頁),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本件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就其狀告蔡英文當選無效之訴,不審不判蔡英文當選總統無效案,5個選舉法庭亂扯胡判,並涉織造文書、纂偽重罪,應儘速據實審判,爰依法聲請再審,求為廢棄原確定裁定云云。

惟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已明定對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訴訟之確定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自亦包括不得對確定裁定為再審聲請,以符前開規定立法之目的及選舉、罷免訴訟之特性。

是本件再審之聲請,與前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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