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訴更(二),1,201609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更㈡字第1號
原 告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法定代理人 董劍城
訴訟代理人 游弘誠律師
蔡皇其律師
黃仕翰律師
上 一人
複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被 告 張建鴻
訴訟代理人 蔡樹基律師
被 告 趙勇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審理中,該刑案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偵字第21191號 、92年度偵字第6056號、第7551號偵查起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該刑事案件之判決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委實難以判斷,且兩造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於上開刑事案件終結前暫停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本院卷第132頁), 為免裁判兩歧,有損司法威信,並尊重當事人意願,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周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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