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醫上,22,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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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醫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張瓊勻
訴訟代理人 簡仕宸
被上訴人 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芳郁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章修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6 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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