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重上,648,2017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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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648號
上 訴 人 蘇榮錫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複代理人 蔡頤奕律師
被上訴人 吳清源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許碧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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