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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08號
上 訴 人 李有元
上例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吳秉鈞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6,094,3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1,68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1,022,520元,合計1,704,2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石有為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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