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重上,832,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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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32號
上 訴 人 平山直人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代理人 廖儀婷律師
被上訴人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訴訟代理人 童韋勳
吳西源律師
複代理人 鍾瑞香
被上訴人 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凱裕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零六年七月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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