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重再,24,2016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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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再字第24號
再審 原告 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世祥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蔡雅雯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本院103年度重上字第37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8萬857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萬2536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期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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