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重家上,81,2018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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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上字第81號
上 訴 人 陳新發
訴訟代理人 黃國華
上 訴 人 陳彥廷(即陳文發之承受訴訟人)
陳佩妘(即陳文發之承受訴訟人)
陳語霈(即陳文發之承受訴訟人)
陳思妤(即陳文發之承受訴訟人)
劉秀容(即陳文發之承受訴訟人)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被上訴人 陳怡潔
王裕成(陳鳳之承受訴訟人)
王裕中(陳鳳之承受訴訟人)
王裕宏(陳鳳之承受訴訟人)
王水來(陳鳳之承受訴訟人)
陳沈好
陳慧敏
陳銘昌
陳玉燕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律師
丁昱仁律師
被上訴人
兼上九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上陳沈好以
次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
林幸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7月3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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