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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593號
上 訴 人 蔡進福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俊銘律師
林羿樺律師
上 訴 人 蔡木榮
蔡金火
蔡萬吉
蔡坤明
蔡 義
蔡焜松
蔡水鳳
蔡國忠
蔡國琛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蔡國倉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上 訴 人 蔡福來
蔡彥煒(原名蔡進財)
蔡曾美美
蔡侑東(原名蔡丁財)
蔡志揚
蔡淑娟
吳彩霞
蔡雅如
蔡康水
蔡康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陳思道律師
上 訴 人 洪福培
洪根林
洪炳桂
蔡 得
趙蔡媽娘
張鶴年
張鶴堂
張鶴田
張威宗
蔡沛宸
蔡淑貞
蔡水木(兼蔡聰明之繼承人)
蔡秋萍(即蔡聰明之繼承人)
蔡鴻文(即蔡聰明之繼承人)
蔡萩月(即蔡聰明之繼承人)
蔡靜文(即蔡聰明之繼承人)
蔡喜枝(即呂綉妹之承受訴訟人)
蔡妏卿
蔡瑋倫(即蔡文卿之承受訴訟人)
蔡瑋秦(即蔡文卿之承受訴訟人)
蔡瑋庭(即蔡文卿之承受訴訟人)
高蔡素月(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陳柏杏(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陳添福(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蔡振銘(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蔡王實(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蔡明真(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蔡振賓(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蔡青容(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瑞銘之承受訴訟人)
蔡麗琴(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蔡德利(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蔡光輝(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蔡鎮松(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
蔡德福(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新北○○○○○○○○)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葉林源(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 ○○○○○○○)
楊幼臣(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楊其峰(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葉碧英(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原籍設桃園縣○○市○○里0鄰○○00 街0號6樓之1(遷出美國)
葉冠妤(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葉䕒棋(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葉淑美(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謝慶春(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李輝煌(即蔡椪獅之繼承人李錦塗之承受訴訟人)
張芳鶯(即蔡椪獅之繼承人李錦塗之承受訴訟人)
李鏗鏘(即蔡椪獅之繼承人李錦塗之承受訴訟人)
李鈞銘(即蔡椪獅之繼承人及李錦塗之承受訴訟人)
陽蔚英(即蔡椪獅之繼承人李錦塗之承受訴訟人)
陽富美(即蔡椪獅之繼承人李錦塗之承受訴訟人)
陽君惠(即蔡椪獅之繼承人李錦塗之承受訴訟人)
陽振孝(即蔡椪獅之繼承人李錦塗之承受訴訟人)
陽曉柔(即蔡椪獅之繼承人李錦塗之承受訴訟人)
陽振漢(即蔡椪獅之繼承人李錦塗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淑菁
上 訴 人 蔡傑雄(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清富之承受訴訟人)
蔡芳蘭(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清富之承受訴訟人)
蔡展雄(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清富之承受訴訟人)
蔡薰琳(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清富之承受訴訟人)
莊貴蘭(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瑞銘之承受訴訟人)
蔡玉琳(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瑞銘之承受訴訟人)
蔡坤珂(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瑞銘之承受訴訟人)
蔡文杰(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金城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蔡金坤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苗繼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編號U部分關於「蔡椪獅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8595/245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蔡椪獅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8595/2456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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