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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劉炳煌
被上 訴 人 王別萊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 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38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6 年5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兩造均為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郵政儲匯局星光班」群組(下稱系爭LINE群組)成員,系爭LINE群組共有32人。
上訴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傳送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文字予系爭LINE群組之成員,附表編號5 所示文字予訴外人郝偉真,內容均足以貶抑伊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伊因此名譽受損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自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
爰起訴聲明請求: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0萬元,及自民國105 年6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就被上訴人勝訴部分,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而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原審駁回被上訴人請求58萬元本息部分(被上訴人請求之68萬元本息-原審准許之10萬元本息=58萬元本息),未據被上訴人聲明不服,非本院審理範圍。
】。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自104 年3 月17日起,連續數日在網路上發表多篇影射、抹黑、污衊伊之不實貼文,伊為保護自己之名譽,才傳送如附表所示文字內容予系爭LINE群組成員或郝偉真茲為回應澄清,其內容有部分為真實,且未指述被上訴人之全名,並無故意、過失侵害被上訴人名譽之情云云,資為抗辯。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195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傳送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文字予系爭LINE群組之成員、附表編號5 所示文字予郝偉真,伊就上訴人傳送上開文字之行為,對上訴人提起妨害名譽刑事告訴,經原法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981 號刑事判決,認定上訴人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而判處拘役50日確定等情,有上開LINE訊息節本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他字第9445號偵查卷宗(該卷宗第100頁至第107頁)、原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981號刑事判決影本(原審卷第6頁至第9頁)可參,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02頁反面),堪信為真實。
審諸上訴人所傳送之文字內容,顯然純屬對被上訴人私德之指訴,與公共利益無涉,亦非可受公評之事項,且依一般社會通念,足使被上訴人之道德形象、社會地位及人格受到負面、貶抑之評價,故被上訴人據以主張上訴人上開行為已造成其名譽權之損害乙情,即有所據。
又上訴人抗辯:伊係為回應澄清被上訴人先前於網路上所發表對伊影射、抹黑、污衊之文字,才傳送如附表所示文字內容資為澄清,並無誹謗被上訴人名譽之故意或過失云云,並提出被上訴人網路貼文翻攝照片為證(原審卷第37頁至第53頁),惟即令被上訴人網路貼文之內容係指涉上訴人,然細繹上訴人所傳送如附表所示文字之內容,顯然已超逾「澄清」之範圍,而係情緒化的對被上訴人之私德為攻訐;
況上訴人於前揭刑事案件審理中業已自承:附表所示文字內是有比較過份,內容半真半假、虛構的部分比較多等語(原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155號刑事卷宗第18頁反面),惟未能舉證何部分內容為真實,從而,上訴人上開所辯,自無可採。
四、又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份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一切狀況為之。
爰審酌被上訴人係高職護理學校畢業,擔任舞蹈老師,名下有土地、房屋、汽車、股票等財產,財產總額約1060萬元;
上訴人係專科畢業,為公教人員退休,經營運動休閒廣場,名下有土地、房屋、汽車等財產,財產總額約280 萬元等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原審訴字卷第68頁反面)且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原審訴字卷證物袋),併參酌上訴人所傳送之文字對於被上訴人名譽侵害之程度,暨兩造身份、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堪認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尚屬適當。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10萬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審(除確定部分外)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尚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王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維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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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 │傳送之內容 │傳送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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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年3月25日│「她經常半夜12點還不回家,│「郵政儲│
│ │ │問她原因,說她怕回家,家裡│匯局星光│
│ │ │不幸福,說她與老公沒感情了│班」LINE│
│ │ │,是基於教規及面子才沒離婚│群組成員│
│ │ │,我勸她回家,她都不要寧願│ │
│ │ │睡在車裡,看她可憐,因此我│ │
│ │ │在西門町獅子林租了一間套房│ │
│ │ │(白X彬老師的母親李X娥的房│ │
│ │ │子)讓她住了3 年,每個月房│ │
│ │ │租水電費管理費都是我付的,│ │
│ │ │共花了約參拾萬,等我退休後│ │
│ │ │搬回台南,她也硬要跟過來,│ │
│ │ │我勸她要以家為重,她也聽不│ │
│ │ │進去。」、「她湊足120萬要 │ │
│ │ │幫我裝潢,但是卻要我過戶一│ │
│ │ │套房給她,我說房子沒辦法分│ │
│ │ │割,她要求要把產權登記1 /6│ │
│ │ │給她,我說那也不符比例原則│ │
│ │ │,她只好自稱股東在我店裡白│ │
│ │ │住3 年。她是有夫之婦我是單│ │
│ │ │身,為終止這不正常而且複雜│ │
│ │ │的關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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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4年3月25日│「一、十二年前的舞伴被妳坑│「郵政儲│
│ │ │了300 萬買了現在住的房子住│匯局星光│
│ │ │的舒適安心?二、二十年前爭│班」LINE│
│ │ │奪先父遺產拿刀刺殺中風的二│群組成員│
│ │ │哥會不會後悔?三、妳親口說│ │
│ │ │的等妳婆婆過世,妳要把板橋│ │
│ │ │的房子搶過來,得手了嗎?四│ │
│ │ │,現在還在尋找下手對象嗎?│ │
│ │ │五,自稱神職人員的道德標準│ │
│ │ │是什麼?」、「不像她人連骨│ │
│ │ │頭都吞得不見影子。」、「但│ │
│ │ │總比有婚姻關係卻在外面偷吃│ │
│ │ │出軌好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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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4年3月25日│「其實她自己才是舞界之螂,│「郵政儲│
│ │ │以教舞為藉口,詐騙為手段專│匯局星光│
│ │ │騙一些老實的男人的錢。PO文│班」LINE│
│ │ │說她教我舞8年我還不會跳」 │群組成員│
│ │ │、「之前她坑了前任舞伴300 │ │
│ │ │萬元還差點鬧出人命。認識我│ │
│ │ │後又要強坳我100萬元,總算 │ │
│ │ │皇天有眼經過台南地方法院民│ │
│ │ │事庭,刑事庭,及台南高等法│ │
│ │ │院判決總算還我公道,我贏了│ │
│ │ │讓她沒得逞,因此懷恨在心時│ │
│ │ │常PO文編造一些謊言及不實指│ │
│ │ │控要染黑汙蔑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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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4年3月30日│「醜化我的那位別女士」、「│「郵政儲│
│ │ │妳是有夫之婦我是單身,我只│匯局星光│
│ │ │想終止那不正常且複雜的關係│班」LINE│
│ │ │,妳卻一再逼我,坑我,抹黑│群組成員│
│ │ │,汙衊,醜化我熟可忍熟不可│ │
│ │ │忍。妳前任舞伴philips 他太│ │
│ │ │太想從新店天闊頂樓跳樓自殺│ │
│ │ │,最後philips 不得已私下給│ │
│ │ │了妳300 萬元妳才願意離開,│ │
│ │ │也是被迫於無奈,妳好狠。妳│ │
│ │ │巧立名目要坑我錢」、「妳只│ │
│ │ │贏了傷害部分,我打了妳兩巴│ │
│ │ │掌賠妳4萬元。法院還是公正 │ │
│ │ │的。對一個不忠,不孝,不仁│ │
│ │ │,不義的人打她兩巴掌算是便│ │
│ │ │宜的,第一:不忠替妳先生打│ │
│ │ │的,妳心知肚明,第二:不孝│ │
│ │ │替妳婆婆打的,常年婆媳不和│ │
│ │ │,要求老公有老婆就沒媽媽,│ │
│ │ │有媽媽就沒老婆,讓他們母子│ │
│ │ │分離,還厚顏說等婆婆走了還│ │
│ │ │要把她板橋的房子搶過來,此│ │
│ │ │為大不孝。第三:不仁替已往│ │
│ │ │生的二哥打的,為搶奪先父遺│ │
│ │ │產拿刀刺殺已中風的二哥此為│ │
│ │ │不仁,第四:不義替妳前舞伴│ │
│ │ │及被妳傷害過的人打的。雖然│ │
│ │ │我被罰4萬元卻大快人心。也 │ │
│ │ │許是妳祖先(妳公公,二哥)│ │
│ │ │託我幫祂們出了口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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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4年5月1日 │「回應舞界別女士網路的PO文│郝偉真 │
│ │ │」、「妳是有夫之婦我是單身│ │
│ │ │,我在妳身上浪費8 年的青春│ │
│ │ │,花錢浪費時間消耗精神體力│ │
│ │ │,是妳騙財騙色才對不是我」│ │
│ │ │、「到是妳自稱是神職人員不│ │
│ │ │可離婚,卻私下搞外遇,出軌│ │
│ │ │偷吃(我就是被妳偷吃的人其│ │
│ │ │中之1 )」、「我不知妳能教│ │
│ │ │我什麼,妳教我玩車震經驗手│ │
│ │ │法老道,教我如何偷渡妳家社│ │
│ │ │區警衛,只要平躺車廂後座蓋│ │
│ │ │上一塊黑布就能順利通過掩人│ │
│ │ │耳目,不知這塊黑布已使用多│ │
│ │ │久,偷渡過多少男人到你家?│ │
│ │ │別女士要批評,扭曲,抹黑別│ │
│ │ │人之前要先反省自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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