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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楊志政
被 上 訴人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1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提出通知上訴人繳納銀行貸款金額新臺幣伍佰捌拾肆萬元之時間及相關證明文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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