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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45號
上訴人即附
帶 上訴人 良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香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吳意淳律師
複 代理人 蔡雅涵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劉亭妤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複 代理人 邱雅涵
蔡爵陽律師
賴映淳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林素貞
訴訟代理人 郭惠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2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良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一週內,具狀陳報上訴聲明請求劉亭妤再給付新臺幣(下同)123萬元,其中91萬5000元部分是否在第二審所為訴之追加(第一審聲明請求劉亭妤、阮裕文共同給付183萬元,依可分債務之債務人應平均分擔債務之法則,此項聲明請求劉亭妤給付之金額應為183萬元之半數,即91萬5000元),書狀繕本並逕行寄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黃明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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