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6,上易,479,201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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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479號
上 訴 人 王大桶
被 上訴人 陳名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6年 1月4日收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41號第一審判決,此有送達證書(見原法院卷第44頁)在卷可稽,是上訴期間自翌日即106年 1月5日起算,至106年1月24日(星期二)即已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6年1月26日,始提起本件上訴(見民事上訴狀上之收文戳章,本院卷第13頁)。

是上訴人提起上訴,顯逾20日上訴不變期間,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賴惠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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