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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506號
上 訴 人 許智源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淑貞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不服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5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4,3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1,07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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