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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670號
上 訴 人 黃歆舟
訴訟代理人 周詩鈞律師
複 代理 人 葉千瑞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黃慧仙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啟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朱美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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