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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更㈠字第1號
上 訴 人 林均豐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宜珊律師
被 上訴人 呂富美
訴訟代理人 林秀蓉律師
被 上訴人 林秀蓉
許瑞蓮
上列1人
訴訟代理人 黃介南律師
洪偉修律師
被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黃育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賴惠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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