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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更㈠字第6號
上 訴 人 禹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豐全
參 加 人 佰滙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承達
參 加 人 賓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柏村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被 上訴人 鴻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富管理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改組前為伯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仲義
黃江龍
被 上訴人 黃蔓琳
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律師
被 上訴人 吳俊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黃明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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