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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26號
再審原告 徐廷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新竹縣政府間租佃爭議事件,提起再審
之訴(案列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814號),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5,196 元(見本院卷第5 頁),應徵再審裁判費45,30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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