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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31號
再審原告 林義龍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陳燁真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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