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6,再易,47,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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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47號
再審原告 鄭乃茵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宜蘭縣頭城鎮農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案列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874號),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1,996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2,55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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