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6,再易,51,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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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51號
再審原告 彭鳳銀
再審原告 嚴雲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李家銘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叁仟叁佰陸拾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270平方公尺x(原審原告應有部分422284/0000000)x 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42,438元=533,36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再審裁判費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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