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6,再易,60,2017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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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60號
再審原告 羅華強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林千惠間清償借款事件,對於民國10
6年 5月24日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37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伍日內補繳再審之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不服本院 105年度上易字第137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1,070元, 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繳再審之訴裁判費1萬0,070元,逾期未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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