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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李親親
李威成
共同代理人 廖家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僑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勞訴字第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事件(本院106年度勞上易字第3號;
原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92號),聲請人於原法院即曾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准許,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7月19日105年度救字第135號裁定在卷可稽,聲請人既經原法院准許訴訟救助,揆諸上開規定,其效力自及於上訴,而得暫免繳納上訴裁判費,其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黃珮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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