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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再字第9號
再審原告 羅榮棕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福梅間離婚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
核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新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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