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6,家聲,24,2017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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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楊鎮
代 理 人 黃鈵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玉琴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6 年度家上易字第1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

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

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

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6 年度家訴字第156號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之民國106年3 月22日法庭錄音光碟,因錄音及保存該錄音內容之法院均為新北地院,且核無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但書前段之情事,爰裁定移送新北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容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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