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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20號
抗告人 劉羣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秀英間因地上權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05年12月12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29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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