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6,抗,477,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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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477號
抗 告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 告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抗 告 人 袁靜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39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除原法院已於106年3月10日以裁定命抗告人謝諒獲補繳外,茲限上列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胡宏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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