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6,抗,578,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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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578號
抗 告 人 謝源芳(即謝維書之繼承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54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賴錦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紀昭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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