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626號
抗 告 人 尤奕鑫(原名尤逸馨)
賴潁銓(原名賴冠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蘇叔僧、張亞強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為法院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不得抗告。
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原法院民國(下同)106年1月23日105年度訴字第544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於106年3月2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揆之前揭規定,依法不得抗告。
抗告人提起抗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許純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